Quantcast
Channel: 國立中央大學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RSS訂閱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7082

中華發展基金會補助學者專家赴大陸地區講學

$
0
0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為鼓勵兩岸學術人才交流,提升兩岸學術水準,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要點(請參附件一)。

二、本要點所稱「講學」,係指赴大陸地區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開設二星期以上課程或專題講座,但不得擔任專職教師。

三、申請人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相當職級以上職務,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或三年內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者。

(二)曾任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或機構)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下之退休人員,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或三年內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者。

(三)具特殊才能之專業人士,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課程有關之專書、代表性著作或在相關專業領域之造詣能提出證明者。

四、赴大陸地區學校講學,以在學期期間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須在寒、暑假期間講學者,應敘明必要之理由。

五、申請人之講學主題應符合本會規劃方向,但其他主題如能呈現台灣地區學術特色者不在此限。本會規劃方向訂於每次申請案開始受理二個月前公布。

六、申請方式:請於101年2月20日16:00前將下列文件(紙本)交至國際處承辦人陳文君小姐(分機57082,layla@cc.ncu.edu.tw)

七、申請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如附件二)。

2.講學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3.大陸地區大學(院、系、所)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同意文件及提供待遇說明。

4.與講學課程有關之代表性專書或論文至少一本(份)。

5.有關著作清單目錄。

6.其他相關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影本。

八、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行李托運費及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

(二)生活費:每日補助新臺幣貳仟元。

前項經費補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並由所屬學校或機構依有關法規,扣繳受補助人之所得稅。

八、受補助人赴大陸地區講學,講學期程不得少於二星期,在講學期間以在大陸地區連續停留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中途回臺,應述明理由,報請本會同意。中途回臺之所有費用自理,並視回臺日數,按日扣除相關費用。

九、受補助人應於回臺後一個月內(惟最遲須於講學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前),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所屬學校或機構開立收據,並函送本會辦理核銷(非屬學校或機構之學者專家,得個別函送本會):

(一)講學心得報告(格式如附件四 ;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二)進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證照影本(須註明入出境日期)。

(三)來回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

(四)受補助人簽收之領據(格式如附件五)。

申請人於赴大陸地區講學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補(獎)助赴大陸地區講學、研究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獎)助情形,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十、本補助講學以會計年度為準,受補助人應於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該年度內完成講學活動,不得申請延期到下一會計年度辦理。

十一、依本要點從事講學,如涉有請假、職務代理、薪資等問題,應由受補助人自行徵得所屬學校或機構之同意,並自行辦理。

十二、受補助人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三、本會就補助學者專家赴大陸地區講學,計畫執行、報告內容、辦理成效、建議事項等進行考核作業。

受補助人所屬學校(機構)對本會撥付之補助款項,會計簿籍應登錄完善,記帳憑證並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必要時派員查核。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7082

Trending Articles



<script src="https://jsc.adskeeper.com/r/s/rssing.com.1596347.js" async>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