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不含港、澳地區),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請參附件一)。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赴大陸地區部委所屬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一工程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與撰寫學位論文有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在大陸地區高等校院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三、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在學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且需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學校系、所出具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三)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說明必須赴大陸地區研究之理由)。
(四)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發表於學術會議之論文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臺灣地區研究論文指導教授一人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員填寫)。
(六)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同意指導研究之同意函(須註明工作單位、職稱、住址及聯絡電話)。
(七)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函。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五、獎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個月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大陸地區教授指導費:每個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
(六)保險費:依赴大陸地區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保險費核算。
前項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
六、請於101年2月20日下午16:00前將申請文件(紙本)交至國際處承辦人Layla 陳文君(分機57082;layla@cc.ncu.edu.tw)